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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0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告
黃思靜
被告
林秋馨即冠廷工程行
被告
李清源
被告
上一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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