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劉馥誠
- 當事人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上 訴 人 旭富創意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馥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7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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