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號
- 原告
- 源興工程行即劉進興
- 被告
- 蔡柳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