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 原告
- 永豐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進生
- 被告
- 侯友正
- 被告
- 侯室福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侯彬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㈠對被告於106年4月25日所提民事答辯狀,其內表示兩造系爭租約約定104年8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800元等語,核與原告所提原證一之646號房屋,兩造合約書第3條規定之租賃金額相符,而與原告所表示每月租金為55,000元不符,原告應對此具狀表示意見。
㈡提出本院105年度1443號刑事判決資料,並對此表示意見。
三、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及說明,繕本並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06年4月25日所提民事答辯狀,其內表示兩造系爭租約約定104年8月租金為4,800元等語,核與原告所述兩造租金為每月55,000元不同,惟與原證1之646號之1房屋,兩造合約書第3條規定之租賃金額則相符,被告對此意見究為何?
㈡被告於本院107年6月21日表示不同意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11萬元,並主張因失火非被告所造成,被告亦受有損失,則被告主張因原告過失造成失火,受有不能營業損失,及646號房屋損失之金額各為何?是否已超過押租金11萬元部分而無庸再返還押租金?
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兩造並應依本院上開裁示,遵期提出相關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