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7號
- 上訴人
- 賀姿華
- 被上訴人
- 賴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雖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院判決附表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07,374,134元,及給付165萬元、340萬元,共計為312,424,134元,惟應扣除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10萬元,故上訴人自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12,324,134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0,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