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坤里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坤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謝瑞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謝瑞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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