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本宏
- 被告
- 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淳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95,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