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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告
溫淑緣
被告
劉進文
被告
李泰成
被告
曾俊卿
被告
林宏仁
被告
廖金城
被告
胡鈴蘭
被告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徐志澔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被   告 羅靖茹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於108年2月20日前應提出所抗辯101年8日18日中午及下午所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之完整錄影檔案光碟到院(前所檢附之光碟內容為刪節版本,請提出自開始錄影至結束之完整連續錄影資料)。

三、兩造應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17日及12月22日所為106年度偵字第1012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105年偵字第00000、26075號、106年偵字第15847、32780號起訴書表示意見。

四、原告與被告徐志澔間就辦公室使用所為之互租、互借或其他交換使用資料。

五、被告應另提出自102年度起至107年度止,被告福合緣公司及訴外人來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歷年股東分紅資料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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