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溫淑緣
- 上訴人
- 劉進文
- 上訴人
- 李泰成
- 上訴人
- 曾俊卿
- 上訴人
-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志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本院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30,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6,6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