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金釵
- 即原告
- 邱渝真
- 即原告
- 邱姿瑜
- 即原告
- 邱忠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住所,由該址之受僱人代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