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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拆物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9,676,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1,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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