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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拆物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抗告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相對人
林若儀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拆物還地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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