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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科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景文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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