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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告
余全嬌
被告
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9,388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而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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