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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告
發福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

國106年10月11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9,862,

883元(計算式:15,299,890元+4,562,993元=19,862,883元)

,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4,562,993元部分,應繳納

裁判費40,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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