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原告
-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唐益滄
- 訴訟代理人
- 桑銘忠律師
- 被告
-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文傑
- 被告
- ○ 號
- 被告
- 許文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博戎律師
- 被告
-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篤育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嘉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昕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尹碩
- 被告
- 劉明修
- 被告
- 蔡士豪
- 被告
- 邱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就被告寅翔開發有限公司給付金額「16,238,090元」,應更正為「16,239,080元」;另判決主文第九項就原告假執行擔保金額之「16,239,080元」,應更正為「5,413,027元」、被告善德殯儀有限公司、寅翔開發有限公司免為假執行擔保金額之「5,413,027元」,應更正為「16,239,0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主文第二項金額,係「8,090」元與「9,080」元數字之誤載;另判決主文第九項,係原告假執行擔保金額與被告善德殯儀有限公司、寅翔開發有限公司免為假執行擔保金額之錯置),但均不影響全判決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