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光武
- 被告
- 雅緹斯時尚家居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程國鎮
- 被告
- 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清償債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