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 原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胡天賜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被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被告
-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漢宗
- 被告
-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從德
- 被告
-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陳克和
- 被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珩
- 被告
-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鳳
- 被告
- 陳娜慧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