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華
- 原告
-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玉
- 原告
- 許祈文
- 原告
- 王淑真
- 原告
-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芬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旭
- 被告
-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被告
-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上午9時上午,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