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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原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告
許祈文
原告
王淑真
原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告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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