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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上訴人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被上訴人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被上訴人
許祈文
被上訴人
王淑真
被上訴人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7,500元,應徵裁判費183,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13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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