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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原告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玉
原告
許祈文
原告
王淑真
原告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告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坐落及權利範圍欄關於「福興段」記載,均應更正為「福星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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