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旭
- 被上訴人
- 龍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華
- 被上訴人
- 隼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玉
- 被上訴人
- 許祈文
- 被上訴人
- 王淑真
- 被上訴人
- 双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