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 原告
-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騰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彭益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幸珂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亭熹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被告
- 全盈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全盈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鋒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小華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在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應具狀並檢附事證說明系爭片材遭客戶退貨,該客戶是裝放何種食品?溫度為何?裝放多久時間後產生霧氣?
二、兩造應說明系爭片材遭退貨後,雙方進行討論處理過程(如原告所提出錄音譯文),有無就尚未出貨的系爭片材(含成品及半成品)進行防霧功能測試?測試方法為何?又被告何以同意原告退貨並抵銷積欠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