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 原告
- 何瑞照
- 原告
- 何建良
- 原告
- 何森祺
- 原告
- 何正義
- 被告
- 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陳碧霜
何江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24元,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