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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上訴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74,37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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