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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訴人
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沂芯
送達代收人
余安潔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被上訴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8年9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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