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1號

上訴人
羅志偉
上訴人
楊鈺
被上訴人
李承謙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金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楊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於107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羅志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具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證。而上訴人延至107年9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