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極保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勇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冠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 │105年9月5日 │184,176元 │ED0819660 │ ││ │林鳳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