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9月2日 │300,000元 │SMA4326237 │ ││ │楊志雄 │ │ │ │ │ │├──┼─────────┼──────────┼───────┼──────┼──────┼──┤│002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9月15日 │300,000元 │SMA4326220 │ ││ │楊志雄 │ │ │ │ │ │├──┼─────────┼──────────┼───────┼──────┼──────┼──┤│003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9月20日 │380,000元 │SMA4326231 │ ││ │楊志雄 │ │ │ │ │ │├──┼─────────┼──────────┼───────┼──────┼──────┼──┤│004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9月25日 │220,000元 │SMA4326206 │ ││ │楊志雄 │ │ │ │ │ │├──┼─────────┼──────────┼───────┼──────┼──────┼──┤│005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9月25日 │300,000元 │SMA4326215 │ ││ │楊志雄 │ │ │ │ │ │├──┼─────────┼──────────┼───────┼──────┼──────┼──┤│006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9月30日 │314,000元 │SMA4326219 │ ││ │楊志雄 │ │ │ │ │ │├──┼─────────┼──────────┼───────┼──────┼──────┼──┤│007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10月7日 │320,000元 │SMA4326238 │ ││ │楊志雄 │ │ │ │ │ │├──┼─────────┼──────────┼───────┼──────┼──────┼──┤│008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10月21日 │330,000元 │SMA4326239 │ ││ │楊志雄 │ │ │ │ │ │├──┼─────────┼──────────┼───────┼──────┼──────┼──┤│009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10月21日 │314,000元 │SMA4326259 │ ││ │楊志雄 │ │ │ │ │ │├──┼─────────┼──────────┼───────┼──────┼──────┼──┤│010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10月28日 │366,000元 │SMA4326258 │ ││ │楊志雄 │ │ │ │ │ │├──┼─────────┼──────────┼───────┼──────┼──────┼──┤│011 │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年11月4日 │310,000元 │SMA4326240 │ ││ │楊志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