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晟森鍋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06年4月15日│16,165元 │AM2595217 │ ││ │限公司黃郁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