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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請人
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湧鑫實業有限公司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106年4月10日│86,573元 │VP1687351 │ ││ │滄湧 │平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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