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季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3171-9 │1 │1 │ │├──┼───────────────┼──────────────┼───┼────┼───┤│0002│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4884-5 │1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