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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請人
品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6年2月28日│119,490元 │AV9733772 │ ││ │有限公司 │台中分行 │ │ │ │ ││ │江建輝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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