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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發格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那奇‧安東尼薩斯‧歐索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立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分行 │105年10月10日 │41,370元 │AK8669004 │ ││ │吳金城 │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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