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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80號

異議人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相對人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遙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8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逾期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442 第1 項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所為106 年度事聲字第180 號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07 年2 月8 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㈠上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戳可稽,抗告人之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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