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80號
- 異議人
-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靖
- 相對人
- 炬盛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遙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8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抗告逾期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442 第1 項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所為106 年度事聲字第180 號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07 年2 月8 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㈠上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戳可稽,抗告人之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