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2號
- 異議人
- 金大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林秀雲
- 法定代理人
- 邱敏雄
- 法定代理人
- 邱宗明
- 相對人
- 高金澤
高晏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 年度司聲字第9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人無非主張雙方另有詐取、積欠侵占土地租金(語焉不詳)等糾紛,又要繳納其拆屋還地訴訟費7,970 元,於法不符,爰請裁定廢棄云云。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裁定乃就相對人與異議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52 號民事判決確定),依前揭規定及上開確定判決,確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至於異議意旨所述雙方另有糾紛云云,縱令屬實,亦僅得另訴主張,而與上開訴訟費用額之確定,係屬二事,不影響上開訴訟費用額之確定,殊無於此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再事爭執其他實體法律關係之餘地,是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