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相 對 人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六行及理由欄一、第四行,關於「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之記載,應更正為「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