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
- 聲請人
-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豪
- 相對人
-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六行及理由欄一、第四行,關於「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之記載,應更正為「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