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林金灶、吳崇道、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廖士閔、嚴凱泰
- 上訴人尤睦婷
- 被上訴人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揚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 審原 告 尤睦婷 再 審被 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再 審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再 審被 告 張揚礎 徐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金 灶 法 官 吳 崇 道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