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尤睦婷、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 審原 告 尤睦婷 再 審被 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再 審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再 審被 告 張揚礎 徐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金 灶 法 官 吳 崇 道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