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陳文相 再審被告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