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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李嘉益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青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雄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白婉萱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1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2594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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