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林慶郎
- 法定代理人陽承志
- 原告柯安妮
- 被告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柯安妮 相 對 人 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三段關於相對人「鼎岳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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