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林暉勝 相 對 人 富晨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淨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06 年6 月工資、106 年7 月10日至31日5 %利息費用、郵資及8 月2 日至高雄協商之費用,共計新臺幣4 萬元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將上述款項於106 年8 月28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並請資方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00-00000000 )本會結案。」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 年8 月2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案號2075E583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取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全卷查閱無誤,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