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聲請人
謝國欣
相對人
永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錦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社團法人台中市(縣)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5B255)關於相對人同意於106年8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謝國欣特休未休工(102年至106年)76天95,000 元、加班費110,880元、國定假日工資50,000元、勞退金差額132,000元、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總計43萬788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申請,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於105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此有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紀錄(案號:2095B255)之調解紀錄為證,為此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5B255)為憑,其上載明調解結果:「⒈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訴求--特休未休工(102年至106年)76天95,000元、加班費110,880元、國定假日工資50,000元、勞退金差額132,000元、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總計43萬7880元。⒉資方於106年8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金額計新台幣43萬7880元,並請資方將簽領單據傳真(04-25274132)本會存查。」等語,經核上開所載聲請人之積欠特休未休工資(102年至106年)、加班費、國定假日工資、勞退金差額、職災傷病補償,因資方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義務,相對人既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