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謝國欣
- 相對人
- 永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社團法人台中市(縣)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5B255)關於相對人同意於106年8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謝國欣特休未休工(102年至106年)76天95,000 元、加班費110,880元、國定假日工資50,000元、勞退金差額132,000元、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總計43萬788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申請,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於105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此有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紀錄(案號:2095B255)之調解紀錄為證,為此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5B255)為憑,其上載明調解結果:「⒈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訴求--特休未休工(102年至106年)76天95,000元、加班費110,880元、國定假日工資50,000元、勞退金差額132,000元、職災傷病補償5萬元,總計43萬7880元。⒉資方於106年8月28日現金給付勞方金額計新台幣43萬7880元,並請資方將簽領單據傳真(04-25274132)本會存查。」等語,經核上開所載聲請人之積欠特休未休工資(102年至106年)、加班費、國定假日工資、勞退金差額、職災傷病補償,因資方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義務,相對人既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