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林宜德 相 對 人 喬安生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纓 相 對 人 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6年7月27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第一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6月及106年7月工資、資遣費及返還福利金,共計新臺幣14萬1608元,均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資方自106年8月至106年10月共分4期給付,第1 期新臺幣2萬元資方於106年8月21日給付勞方,第2期新臺幣1萬 1608元資方於106年8月31日給付勞方,第3期新臺幣5萬元資方於106年9月29日給付勞方,第4期新臺幣6萬元資方於106年10月30 日給付勞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7月27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