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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張西得

  • 原告
    陳瀚博
  • 被告
    固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瀚博 相 對 人 固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西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12H1777 )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 年1 月18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03069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12H1777 )為憑,其上載明:「資方同意給付工資27萬9660元,資遣費13萬6458元,合計41萬6118元,並於106 年1 月1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語,聲請人並提出其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佐證。茲相對人既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3條第2 款、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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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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