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謝宇惠 相 對 人 享騰義式料理即黃朧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6年9月19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33E684)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及106年5月至7月工資,共計新臺幣9萬500元,第1期106年9月22日給付新臺幣3萬9000元,其餘款項新臺幣5萬1500元,自106 年10月起至107年3月止共分6個月給付,每月30日(107年2月為28日給付)給付勞方新臺幣8583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 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 到期。請資方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04-22279717)本會結案。」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為此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33E684)為憑,堪信屬實。依該調解結果,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及106年5月至7月工資,共計新臺幣9萬500元,第1期106年9月22日給付新臺幣3萬9000元,其餘款項新臺幣5萬1500元,自106年10 月起至107年3月止共分6個月給付,每月30日(107年2月為28日給付)給付勞方新臺幣8583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 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 視同全部到期。請資方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04-22279717)本會結案。」部分之內容,核無不合 ,爰准予裁定強制執行。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