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魏瑩伊 相 對 人 享騰義式料理即黃朧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33E684)所載內容:「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第一期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其餘款項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止共分六個月給付,每月三十日(一百零七年二月為二十八日給付)給付勞方新臺幣壹萬壹千零捌拾參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及薪資給付等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9日調解會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第1 項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享騰義式料理為負責人黃朧毅獨資經營之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又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6 年9 月19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即如上揭主文所載,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