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珮禎 相 對 人 兆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59E430號)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捌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等事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詎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5 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5 年7 月份至105 年9 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 萬7,084 元,聲請人同意資方分8 期給付。第1 期105 年11月30日給付2,000 元、第2 期105 年12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3 期106 年1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4 期106 年2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5 期106 年3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6 期106 年4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7 期106 年5 月20日給付4,000 元、第8 期106 年6 月20日給付1,084 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項匯入聲請人帳戶『郵局臺中文心路郵局700-帳號0021637-0303867 』。如有1 期未給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11月18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70947號函檢附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依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惟相對人竟未履行,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就該調解成立內容所示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