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請人
鄭威鑫
聲請人
張恩禮
聲請人
謝永彬
聲請人
張智超
聲請人
郭玟儀
聲請人
林易樺
聲請人
潘嘉慧
聲請人
蔡秀芬
聲請人
林昱如
聲請人
鄭圓珠
聲請人
曾梅菁
聲請人
廖育伶
聲請人
林慧婷
相對人
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